恋爱期间,很多人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表达爱意,同居生活更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然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缝,恋爱关系终结,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那么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呢?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女恋爱同居期间经济往来引起的财产纠纷,依法认定双方金钱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原告小帅(化名)与被告小美(化名)相识,一段时间后二人恋爱交往并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12月分手。分手后,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小帅诉称,双方恋爱期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通过银行账户借款9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借款65300元,共计163300元。被告小美辩称,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都是用于原、被告及原告家庭的生活支出,并非借款。原告主张的银行转账98000元,其中一笔2000元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10000元借款的利息,而另一笔5000元则是由被告转给原告的。后小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借款本金为156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经济往来,一方以多笔转账凭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主张款项为借款的一方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程度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小帅主张案涉款项交易均为民间借贷,但是除双方转账记录之外,无其他任何借贷凭证,小帅亦未提交反映双方借贷合意和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小帅连续多次向小美转账,转账时未备注借款或借款用途,亦未要求小美出具债权凭证,在小美未归还的情况下,亦未催要,还继续转账,明显与日常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小帅抗辩未催要的理由为小美没有钱,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帅曾于2022年6月13日向小美借款210000元,说明小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小帅陈述的未催要理由与该情况不符。小帅辩称未在转款时备注借款或借款用途的理由为其向小美借款时,小美也未备注,但与前述小美转账借给小帅210000元借款时备注了“借款”的事实相矛盾。案涉款项发生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前述210000元借款发生在2022年6月,如案涉款项为借款,小帅完全可以在归还小美借款时扣除,但在出借210000元的当月,小帅即向小美全额归还,于常理不符。
小帅与小美此前系恋人关系,有过同居生活,小美曾陪同小帅就医、因小帅搬家帮其购置物品、照料小帅生活、帮助小帅记工人工资,后双方发生感情纠纷,基于上述事实情况,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认定情侣间的转账是否构成借款时,常因双方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频繁的经济往来、缺少关键证据等导致案件事实模糊,法律关系不明确。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方面综合判断。通常来说,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维系情感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但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认定转账为借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情侣在表达感情时应保持理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度表达情感,避免因一时的虚荣心而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负担。同时,如真实存在借贷的合意,为了避免分手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建议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并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明(例如借条)以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此外,刚认识不久的恋人不断借款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核验查实对方身份,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爱情”之名,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