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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以案释法】罚款两千元!宣州法院向一伪造证据当事人开“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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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雯  发布时间:2024-12-20 17:03: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一名伪造民事证据的当事人郑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法院在向郑某送达决定书时,其当场认错悔过,履行了2000元罚款并出具具结悔过书。

法院在审理郑某与鲍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郑某向法庭提交了其母亲凌某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母亲凌某因护理产生的实际误工费,并以此作为主张其护理费的证据。然承办法官在对该证据真实性进行调查时发现,根据某保险公司调取的凌某工资银行流水载明,2024年1月25日,凌某收到的工资为4941.9元,2024年2月24日,凌某收到的工资为5096.55元。后郑某在质证时自认其伪造母亲凌某的工资银行流水的行为,将银行流水中的“4941.9”修改为“3241.9”,“5096.55”修改为“96.55”。法官向郑某释明了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认为,郑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伪造的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典型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郑某的悔过态度,遂依法对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限在2024年12月13日前交纳。

法官说法: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证据。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为妨碍司法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信诉讼,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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