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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审判动态】筑牢“司法屏障”,守护和谐共生生态环境—八被告人非法收售野生动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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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心怡  发布时间:2024-12-17 15:36:00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食不得”,买卖行为“使不得”。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非法收购、出售“三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并依法判处七名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程某、刘某、杜某、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八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回顾

20239月至20241,被告人李某以食用为目的,从被告人韦某、程某等人处非法收购华南兔等陆生野生动物30万余元(其中从韦某收购约16万余元),后出售给被告人程某、王某等人共计20万余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程某约10万元、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约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某车内扣押尚未出售的灰胸竹鸡4只、华南兔10只、鼬獾7只、环颈雉5只、斑鸠3只;在其住宅内扣押尚未出售的黄鼬20只、华南兔1只、野猪头1个、鼬獾1只、环颈雉3只、灰胸竹鸡20只、斑鸠14只。经鉴定,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4780元。

20239月至20241,被告人韦某以食用为目的,从汪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鼬獾、华南兔等陆生野生动物约5万元。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共计33万余元,其中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约16万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约12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约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韦某车内扣押尚未出售的华南兔41只、鼬獾7只、黄鼬2只、斑鸠14只。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野生动物均为“三有”野生动物,价值14680元。扣押尚未出售的貉6,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24000元。

20239月至20241,被告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从被告人韦某、被告人李某等人处非法收购华南兔等陆生野生动物共计28万余元,其中在被告人韦某处收购约12万元,在被告人李某处收购约5万元,在被告人刘某处收购约9万元,在杜某处收购约2万元。后出售给被告人向某、程某等人共计30万余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向某约1万元,销售给被告人程某约1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某车内扣押尚未出售的华南兔62只、鼬獾1只、竹鼠4只、绿头鸭1只、环颈雉4只、斑鸠13只。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野生动物均属“三有”野生动物,价值11360元。

20239月至20241,被告人程某以食用为目的,从被告人某、李某等处非法收购华南兔等陆生野生动物共计27万余元。其中在王某处收购约15万元,在李某处收购约10万元,在田某处收购约2万余元,后销售给当地居民或餐馆用于食用。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程处扣押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属“三有”野生动物,价值33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八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另被告人韦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韦、王、程在短短数月内,大量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且涉案金额均为 30 万元左右,情节严重。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八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德至禽兽,汲及草木,至于土”。人与自然本应和谐共生,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更践踏了生态底线和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物也是维护人类自己的生态家园,广大群众应该摒弃错误观念,相信科学,勿食野味,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树立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牢记法律红线警示教育,切莫因“一时贪嘴”造成“终生后悔”,为一己私利而造成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的行为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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