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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为企优环境】打击商业贿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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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群霞  张心怡  发布时间:2024-11-21 08:29:48 打印 字号: | |

商业贿赂是一种市场失范行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受贿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污染了行业和市场的风气。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商业合作过程中,向供货商索取贿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本案被告人徐某入职安徽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次年4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公司与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商谈某地天然气项目设备采购合同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索要70万元。面对这一无理要求,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顺利签订合同,与被告人徐某约定按照安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时间分批次以支付服务款名义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账双方达成协议。后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9日、6月12日两次向被告人徐某控股的公司转账共计40万元。同年8月1日事件败露,被告人徐某因害怕主动安排控股公司退回上海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40万元。当月18日,安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报警21日民警到安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徐书面传唤到案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徐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从重处罚,其中有3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因此,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规定,收受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等达到一定数额,也将触犯刑律。各类市场主体应自觉树立诚信经营意识,杜绝行业内利益潜规则,健全内控机制。特别是采购销售等高风险环节要不断完善审批和监管举措,筑牢企业内部人员廉洁思想防线,在发现企业人员存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留存收集相应证据材料,主动寻求公权力救济。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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