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刘某夫妻二人从他人处购入伪造发票,再对外出售,从中获利。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孟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66600元,予以追缴;被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2164份,予以没收。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妻子孟某为赚取差价,明知系伪造的加油发票、车辆通行费发票,从他人处以票面金额万分之二的价格购进、再以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价格出售给司某(已判决),司某再出售至张某(已判决),张某用于其控制的物流运输等空壳公司虚列成本、虚构业务真实性以规避税务部门检查。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加油发票、车辆通行费发票共计1万余份。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孟某出售给司某伪造的发票共2164份,票面金额49186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孟某退出违法所得6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孟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孟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加油发票、车辆通行费发票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综合被告人刘某、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向群霞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