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促进全社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
八旬老人不便到庭应诉 法官上门开庭解纠纷
近日,宣州法院快审团队通过“上门开庭”的方式对两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开展审理,不仅有效减少了85岁高龄老人郑某的往返奔波,充分保证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促使郑老太与家人矛盾的及时妥善化解,对弥合老人与家人之间关系、保障老人安度晚年等具有积极意义。
郑某与余某系母女关系,与吴某系外祖孙关系。因郑某年事已高不便保存财产,于2018-2020年三年期间,时常将自己的现金多次交由其女儿余某代为保管,余某将郑某交给自己的钱款存入自己账户。2020年8月26日,郑某委托转账12300元至吴某账户,请求外孙女吴某代为保管钱款,吴某表示郑某可随时取回自己钱款。后郑某因生活需要要求余某、吴某返还代为保管的财产均遭到拒绝,郑某遂将余某、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余某、吴某分别归还代为保管的90341元、12300元。承办法官受案后,迅速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以尽快化解原被告之间的家庭矛盾,在获悉郑某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且晕车严重,不便到庭参加诉讼后,承办法官遂决定到郑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就地开庭审理此两起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条文,告知其关于返还财产的义务,另一方面注重从人伦亲情关系方面促使彼此多一份包容与理解,力求通过柔性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吴某同意返还郑某代为保管的12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郑某年事已高记忆模糊,其与女儿余某之间代为保管的钱款金额尚存在一定争议,法官将择日继续进行案件审理,对相关事实认定后进行裁判。
宣州法院始终将依法维护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审判执行工作重点,常态化通过开展上门开庭、巡回审判、就地调解等方式,将庭审现场搬到百姓身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注重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就地开展普法宣传,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司法的温情。
男子多次起诉离婚 法官温情化解离婚案
男子杨某与妻子丁某常年争吵,丈夫多年来五次起诉要求离婚。一边是无法继续忍受的丈夫,一边是坚决不愿放手的妻子,3月16日,在宣州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和平分手”,该起矛盾激烈的离婚案终案结事了。
2002年,杨某与丁某相识相恋后结婚,并于2003年、2010年生育了两个女儿。女儿们的出生给杨某与丁某带来了喜悦。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女儿,丁某回到了家乡宣城,杨某继续留在北京打工。2016年,丁某被查出患乳腺癌。经过治疗,其病情虽基本得到控制,但仍需定期复查。渐渐地,杨某与丁某之间产生了隔阂,不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多次协调离婚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杨某以与丁某之间无感情为由,向宣州区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与丁某离婚。该次诉讼因原告缺席庭审,案件按撤诉处理。接下来,杨某又陆续三次起诉离婚,丁某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情绪很是抵触,坚决不同意离婚。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多次到丁某家中与其联系,寻求解决方案,但丁某均不应门,也拒绝接听法官电话。这三次诉讼,法院均判决未准予离婚。在此期间,杨某和丁某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好转。2022年1月,杨某又向宣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该案中,如何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成为横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此时,案件难点已不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而是如何让当事人的诉求落地实现,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难以使当事人打开心结,处理不当甚至会酿成不良后果。据此,承办法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切入点,反复为该案量身调整调解“药方”。经了解,丁某在之前的诉讼中,曾与该院另一位女法官有过电话联系,承办法官遂委托女法官打通了丁某的电话。一开始,丁某情绪激动向法官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经法官耐心释法,丁某终于流露出真实的想法,表示经过法院三次不准离婚后,自己已经做好离婚的思想准备,“我不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我有癌症,还有两个女儿,离婚后可能还没有房子住,我们今后如何生活,请法官帮帮我们。”在知晓承办法官会尽量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后,丁某敞开心扉,“感谢法院,感谢你们为我着想,体谅我的难处,理解我的苦衷。我愿意打起精神到法庭上解决我的问题,开庭的时候我一定去!”
开庭前,了解到杨某现在北京,因疫情防控要求暂无法来到宣城参加庭审。在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后,遂确定本案通过“云上法庭”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同时邀请了有居委会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陪审。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向杨某说明调解意向,并慢慢引导和缓和双方的情绪。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规劝、心理疏导、释法明理,当事人的敌对情绪逐渐消融,双方终于解开了心结,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小女儿由丁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亦由杨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丁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杨某偿还直至还清,杨某给付丁某经济补偿10万元。
调解结束时已是黄昏时分,承办法官及时制作调解书,夕阳的余晖透过窗户照在调解书上,仿佛也给法律赋予了温度。至此,这宗矛盾激烈的离婚纠纷圆满解决。
小案件彰显大情怀,近年来,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宣州法院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运用社会合力有效化解家事矛盾。下一步,宣州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积极倡导和谐婚姻家庭观念,引领健康向善文明家风。
拒不给付养母生活费 司法拘留面前终履行
“羔羊跪乳尚知孝,乌鸦反哺孝亲颜。”有些养子女以为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便可以免去对养父母的全部义务(反哺之义),那就大错特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近日,宣州法院在执行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对拒不给付90岁养母生活费的被执行人梅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迫于执行威慑力,梅某急忙联系家人一次性履行了欠付束某的生活费。
1964年,束某收养了仅4个月大的梅某,并在家庭非常贫困的情况下含辛茹苦地将其养大,为其操办了婚事,后因一些家庭纠纷母子关系逐渐恶化,梅某便拒绝支付养母的赡养费。2020年9月,桂某将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束某及梅某的收养关系,然考虑到束某已年近9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患有盆腔肿瘤、肝囊肿等多种疾病,遂依法判决梅某每个月支付束某500元生活费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然梅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为尽快帮老人讨回生活费,执行干警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梅某,然其始终以经济拮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面对顽固不化的梅某,执行干警遂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拘留所之后,梅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错误,联系家人一次性给付了欠付束某的8500元生活费,并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束某500元生活费。至此,此起收养关系纠纷终于得以化解,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也多了一份保障。
洗浴中心组织卖淫 经营者获刑五年
近日,宣州法院依法对徐某等四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徐某、孙某、张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在经营宣城市区某洗浴中心期间,招募、纠集多名失足妇女在该店内提供有偿性服务,并制定了性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价格等,统一收取嫖资后,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期间共非法获利35万余元。被告人孙某帮助徐某经营管理该洗浴中心,负责收银、与卖淫妇女对账、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发放工资提成以及对失足妇女的管理等。202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对卖淫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安排失足妇女轮流“上钟”,按嫖资的百分之一提成,期间非法获利18000余元。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金某在该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对卖淫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安排失足妇女轮流“上钟”,按嫖资的百分之一提成,期间非法获利3500余元。
2020年12月15日晚,公安人员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浴室中存在卖淫嫖娼情况,扣押该洗浴中心若干工具等。随后将徐某、孙某、金某等传唤到案,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被告人徐某、张某、金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经营某洗浴中心期间,招募、纠集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孙某、张某、金某明知被告人徐某组织她人卖淫,仍提供帮助对失足妇女进行管理,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卖淫嫖娼等现象历来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洗浴中心、休闲会所等场所和隐蔽方式组织卖淫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近年来,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从严打击组织卖淫等“黄赌毒”犯罪,并适时对涉“黄赌毒”典型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净化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