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宣州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2月9日裁定受理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7日前,向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2023年3月31日前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龙川路5号全季酒店17楼1702室;2023年4月1日后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龙川路5号全季酒店9楼;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73020152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1日下午3时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形式,由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