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张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李某、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由于某农产品公司及李某、童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农产品公司、李某、童某给付货款988270元及利息。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执行款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23年2月10日下午5时,宣州法院执行局突然接到申请人张某的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童某在马鞍山市和县一码头出现。接到电话后,承办法官立刻带领执行110干警联系,火速出警,当晚便赶到马鞍山市和县,将被执行人童某传唤到法院。
到庭后,童某仍以没有履行能力等借口拖延还款,执行干警在其持有的两部手机的微信账单中发现其近期有转账交易记录。童某见状无法狡辩,坦白自己的微信账户、银行卡均已被法院冻结,只能长期使用其妻子及岳母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进行交易。鉴于童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恶意长期使用他人微信账户和银行卡进行交易,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法院执行,法院遂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得知童某已被司法拘留,2月11日上午,童某妻子唐某便赶到法院,与申请人张某协商先给付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并由唐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了该方案,并同意提前解除对童某的司法拘留。对于童某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予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童某接受处罚,并认识到自己先前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表示接下来一定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刘志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