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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审判动态】国企负责人受贿后“自洗钱”,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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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群霞 李雯  发布时间:2023-02-01 15:22: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省机械化粮库原主任陈某、原副主任汪某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对被告人汪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某、汪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安徽省粮食集团(国有独资企业)出资注册成立安徽省机械化粮库(以下简称省机械化粮库)。被告人陈某先后任省机械化粮库副主任、主任。被告人汪某先后任省机械化粮库主任助理兼经营部经理、副主任。

被告人陈某在省机械化粮库任职期间,伙同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陈某个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2.8万元,汪某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2.2万元。陈某合计受贿142.8万元,其中陈个人分得100.8万元;汪某合计受贿132.2万元,其中汪个人分得93.2万元。

2015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汪某违反规定与安徽省怀远县某粮油公司采取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的融资性合作经营模式,致使某粮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回笼资金。为掩盖资金未回笼事实,在陈某安排、汪某具体负责下,省机械化粮库与某粮油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资金轮转”,截至2021年共造成省机械化粮库4504.4万元资金未能回笼。后汪某根据陈某安排通过降价销售虚假库存方式减少某粮油公司的部分欠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24.227万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被告人陈某将非法收受他人的43万余元现金分四次交给其外甥,并指使外甥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后安排其购买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汪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将收受的43万余元现金存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并转换为有价证券,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汪某具有的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本案的依法办理,有利于依法打击粮食领域腐败问题,彰显了党反腐败、正风气的决心,以司法利剑守护人民群众的粮仓。同时,该案庭审中,省粮食集团、各级监察机关等均委派代表到庭观摩,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进一步筑牢广大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绷紧廉政之弦的思想防线,努力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向群霞 李雯)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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