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和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当事人陈某来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将两面印有“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和“执法公正 公道人心”的鲜红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二庭两位法官杜美玲和赵慧手中。现场陈某夫妇多次向法官致谢,感谢面对原告的两次无理要求,法官不辞辛苦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12月1日,陈某与庞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庞某将其名下持有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变更为陈某所有。2019年1月,庞某以陈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给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办法官杜美龄受案后,迅速进行阅卷并展开法庭调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已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经过细致地证据剖析,承办法官发现陈某通过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方式入股某商贸公司后,先后几次共出资53.6万元,其中33.3万由该商贸公司出具收条为股权投资款、另20.3万元为商贸公司借款。对于陈某出资的33.3万元,庞某称系增资款而非股权转让款,但该商贸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增加,且若为增资款,该商贸公司三股东应按股权份额共同增资,但三股东中钱某、陈某各出资33.3万元,另一股东庞某却未出资,因此得出结论被告陈某向该公司交纳的33.3万元并非增资款,而是股权转让款。法官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庞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21年8月,庞某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起诉陈某,称陈某未经原告以及其他股东的允许,私自拿走公司仓库中的600余件货物,要求陈某赔偿72万余元。后经承办法官赵慧多方查证,查明陈某取走的600余件货物中的258件龙果、118件纸皮核桃系陈某名下的另一公司所有,剩余货物系该商贸公司所有。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所转移货物的数量及种类等,又查明陈某就该批货物处理得到款项近3万元,遂依法判决陈某赔偿该商贸公司货物损失3万元。原告庞某也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两面金灿灿红彤彤的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判决和司法为民的肯定与赞扬。近年来,宣州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依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广泛称赞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