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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为企优环境】否认签名欲赖账 法官查明真相讨回2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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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娟梅 王丽娜  发布时间:2022-04-08 08:41:49 打印 字号: | |

拒不承认证据就可以赖账吗?在法律面前,都是枉费心机。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戏剧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被告矢口否认发货单签名企图逃避货款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认真细致地进行了严密的证据剖析,最终依法查明了事实进行了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047日,卖方某混凝土公司与买方某建工集团、担保方某产业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混凝土公司为上述建工集团施工的产业公司产业园项目厂房工程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了供货单价、数量和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由该建工集团指派对账人员曹某和产业公司指派对账人员阮某共同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及金额为有效结算凭证。该混凝土公司如约供应混凝土后,建工集团于2021210日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剩余货款逾期未给付。20214月,混凝土公司将建工集团及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剩余未付货款1777467.5元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混凝土公司出具了《买卖合同》、发货单、对账单、工作联系单等大量证据,然建工集团、产业公司两被告对原告混凝土公司多个证据材料拒不承认,且坚称原告提供的后期200多份发货单上曹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请求对其中的8份送货单字迹真伪性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此8份送货单签字确非曹某本人所签。为了依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并未草率作出事实认定,而是认真细致地对涉案证据进行抽丝剥茧地剖析,并组织将此8份发货单字迹同被告已支付货款的一批发货单的字迹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定两批发货单签名字迹一致。据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将混凝土送至被告工地,被告安排其他人员代替曹某签字,不能否认被告收到货物的事实,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这场妄图以否认签名逃避给付义务的“图谋”,在法官的“火眼金睛”下最终原形毕露。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后,被告公司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履行了拖欠的全部货款1777467.5及违约金共计200余万元,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责任编辑:信息化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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