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时讯
宣州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
分享到:
作者:(图文 程洪 李雯)  发布时间:2019-04-09 14:53:47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宣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集中宣判,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院对起涉案的9名被告人根据不同罪责,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梁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梁某自1989年以来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后,仍继续纠集被告人吴某、张某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张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次在宣州区杨柳镇、宣城市三环路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宣城本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运输行业的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地方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吴某、张某逞强耍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吴某、张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曹某、梁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ニ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吴某、张某、赵某、曹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何某科等四人恶势力犯罪案

被告人何某科、何某安自2014年6月18日以来,纠集被告人王某、周某等人实施恶势力犯罪,无故殴打他人,阻碍何某的合法经营,迫使何某放弃祁梅山场的承包经营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科、何某安、王某、周某共同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且致一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故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四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综合四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州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宣判,进一步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气焰,彰显了宣州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定决心。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宣州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做到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同时,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准、打实、打出成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平安宣州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信息化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